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