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下列树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危及公共安全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