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禁止破坏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