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率实施审核。未达到核定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