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