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危害农田水利设施的下列行为:(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设施;(二)危害农田水利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