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第六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不少于2年的劳动教养,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一)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经公安机关处罚后又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二)注射毒品的;(三)吸食毒品,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的。实行劳动教养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