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不少于2年的劳动教养,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经公安机关处罚后又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

(二)注射毒品的;

(三)吸食毒品,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的。

实行劳动教养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