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第三条已废止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保护;对禁毒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