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对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由最先受理投诉、举报的机关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现不属本机关职权处理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