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并危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应急抢险措施:(一)动员房屋使用人迁离危险房屋;(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三)利用毗邻的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