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委托重新鉴定。委托重新鉴定涉及多个利害关系人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确定等事宜可以由相关方自行协商。

危险房屋治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