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社区教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一)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社区教育经费的;(二)购买服务违反法定采购程序的;(三)在统计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