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社区教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一)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社区教育经费的;

(二)购买服务违反法定采购程序的;

(三)在统计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