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教育场所和设施纳入社区规划和建设,开展社区教育机构标准化建设。

社区教育机构指导性建设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