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教育机构和其他面向社区居民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定期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