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