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体育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带状公园等。

本市公园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登记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