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临时性活动应经有关部批准,并制定控制人流量等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各类废弃物,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

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赔偿。

在公园内拍摄商业性影视资料应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涉及文物的,应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