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园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园园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整洁、美观;(二)绿化植被良好;(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四)设施完好;(五)水面清洁、水质符合景观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六)无外露垃圾,无积水,无污物,无痰迹及烟蒂。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