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园园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洁、美观;

(二)绿化植被良好;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

(四)设施完好;

(五)水面清洁、水质符合景观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

(六)无外露垃圾,无积水,无污物,无痰迹及烟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