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寺院第十七条已修改寺管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爱国守法、服从政府管理、持戒严谨、公道正派;(二)具备一定的佛教学识,在僧尼和信教公民中有较高威望;(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