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寺院第十五条已修改佛教协会、寺院拟在寺院外修建露天佛教造像,应当经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露天佛教造像。修建大型露天佛教造像,按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