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一年提出申请,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的三个月内作出答复。在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