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十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