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条已修改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三)有十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