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社会团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保护请求不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劝阻,有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