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业、公共场所自行清洗使用过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供公众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