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