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餐饮具消毒企业在生产、贮存、配送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具有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厕所、垃圾堆放、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餐饮具的容器、工具、设备及场所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三)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四)生产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