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接到举报、投诉应依法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