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或者责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为市场中介组织办理资质许可、登记手续,或者应当为市场中介组织办理手续而不予办理的;

(二)为委托人指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的;

(三)要求为委托人提供无偿服务或者降低收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公开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

(五)对投诉举报事项或者违法从业行为未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