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登记,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