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登记,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