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风景名胜资源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设施的行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