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两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二)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三)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四)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五)依法监督、管理风景名胜资源中失职渎职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