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有效设立州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设立跨县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风景名胜资源特征和游览条件,设立景区、景点。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