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三十三条有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