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第十六条有效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