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主要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代表,并予以公告。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和主要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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