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会议各项表决,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按表决器、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以获得全体市人大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表决时,市人大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表决的具体票数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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