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决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