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