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代表团全体会议、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计划和预算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