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大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秘书长请假。原选举单位应当对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