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资料和报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活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