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国家建设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一)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亩(含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含10亩)以下。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亩以上至20亩,其它土地10亩以上至60亩。

上述审批权限中,耕地与其它土地之和超过其它土地审批限额的,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其它土地20亩以下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