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毕节市人大网、毕节市政府门户网以及《毕节日报》等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