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认为审议的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后,再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1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