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结合毕节市实际,先行先试,突出毕节试验区地方特色;
(五)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