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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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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五条
已修改
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方案、成立起草小组,确定人员、明确责任,保证起草进度和质量。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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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