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向水域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水域倾倒污染物。禁止在滩地和岸线内倾倒、填埋、堆放、贮存污染物。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洞庭湖区水环境监测与管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