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八条已修改依照第五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提请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决定作为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