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条规定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任会议认为属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可以建议其自行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