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农村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缺乏劳动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是女孩的;

(三)丧偶或者离婚后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