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